第七十八条

有效

供水企业及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收取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处多收取的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费用五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