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