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赔偿供水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水务主管部门处实际损失五倍罚款。

由供水企业自行维修的,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任何组织和个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