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赔偿供水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水务主管部门处实际损失五倍罚款。由供水企业自行维修的,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任何组织和个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