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采取节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所消费水量五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