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费第六十二条有效产权未移交或者未受委托的水压加压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定额,不得向用户分摊水损耗,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