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费第六十三条有效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机构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二)本期实际用水量;(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