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费第六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代收水费。受委托机构不得分摊水损耗、自行调高水价或者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