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