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