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第四十七条有效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与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