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第四十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水费收取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