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