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三十条有效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施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