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

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政府鼓励、引导供水企业组建供水企业集团,实行规模经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