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第三十二条有效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政府鼓励、引导供水企业组建供水企业集团,实行规模经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