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九条有效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应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