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八条有效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