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