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可以拒绝通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