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水务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当对该项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不符合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报建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