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