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