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