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