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