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