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十一条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