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