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农业发展规划,设立生态农业示范区,支持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生态农业示范区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立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农业生态经济系统,发挥其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