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改造中低产田,治理小流域,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的沙化、盐碱化和贫瘠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