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