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