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市交通运输部门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营运牌照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核发出租车及驾驶人营运证照;
(四)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拟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验;
(六)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出租车候客站;
(七)检查出租车经营者、驾驶人、乘车人、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八)受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指导、监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