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出租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出租车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者车号牌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不使用统一的客运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车号牌污损、字迹不清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街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处二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准许证上路营运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