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八百元罚款:
(一)未安装车内营运设施的;
(二)未接受车况检验的;
(三)车内营运设施破损、污垢,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
(四)车体破损、车容不洁的。
未在出租车内外规定位置印制、张贴或者悬挂车主名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和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的,处二百元罚款。
车辆已过强制更新年限仍在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该出租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