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扣留出租车和驾驶人的有关证件的,应为当事人出具收据。当事人不得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扣证。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检查出租车营运、扣留出租车和驾驶人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