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营运管理第五十条已废止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扣留出租车和驾驶人的有关证件的,应为当事人出具收据。当事人不得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扣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检查出租车营运、扣留出租车和驾驶人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