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营运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出租车行业协会收到乘车人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车车牌号;(三)投诉事实和要求。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况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可以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