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出租车行业协会收到乘车人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车车牌号;

(三)投诉事实和要求。

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况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