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乘车人对驾驶人、经营者的投诉。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乘车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