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营运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外地出租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空车不得驶入特区内;(二)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三)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四)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车人;(五)在特区内规定线路上空车返程行驶的,应当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