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营运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车可以载明“暂停载客”标志,暂停载客:(一)驾驶人下班途中;(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三)车况不良或者驾驶人身体不适,不宜载客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