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出租业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禁止经营者和驾驶人以任何方式向乘车人超收租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