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乘车人租用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租费,但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含三公里以内里程价);

(二)里程价(按照公里计算);

(三)等候费;

(四)夜间服务费(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

(五)大件行李费(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重量超过二十公斤的物品为大件)。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租费,以出租车计价表显示的数额为准。

出租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车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