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车和驾驶人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本地居民就业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雇用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应当依照特区法规规定为其办理居住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