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辖区的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