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读者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三)按照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