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照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