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读者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二)免费借阅文献;(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四)获得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者进行定题服务;(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