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和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