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