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