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