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