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