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良好社会局面。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建设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