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节 就业促进第十三条已废止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增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